《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
修复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是开封市城市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2016年以来,开封市强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2022年5月,开封市成功申报为国家“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工作机制,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立法需求,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2023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依据立法计划的安排,开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草案初步文本》。
2022年12月22日,开封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2月,开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第一次审议后,开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深入修改。
落实《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委常委会先后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审定。
2023年4月28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条例》。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性质的内容,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建设原则、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专家论证制度、人才建设和宣传推广等内容。
第二部分: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专项规划编制、规划衔接、规范和导则制定、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控、新旧城区差别管控、建设方式要求、建设豁免、设计及审查管理、建设和监理要求、竣工验收管理等内容。
第三部分:运营维护和设施保护,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设定运维主体、运维责任、运维监管和海绵城市设施保护制度。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转致适用和行政失责追究,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四、《条例》的特色亮点
1.体现“小切口”立法特点
《条例》共二十四条,适用简易立法体例,没有设定章节,但框架结构紧凑、内容充实完善、内在逻辑严谨。
2.结合开封古城保护和地下文物保护实际
鉴于开封市存在城摞城、地下遗存文物众多等情况,《条例》统筹海绵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开封古城保护的关系。在第八条第二款强调,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开封古城保护的要求;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强调,在老城区应当结合开封古城保护、河湖水系传统格局保护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3.考虑开封市地势特点
鉴于黄河泥沙沉积造成开封城区低于周边区域、市内排水管道低于河床、存在雨水需要快排直排的情况,《条例》没有强调“改变雨水快排、直排传统做法”等要求。
4.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条例》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管理性质的备案、登记等,使法规更有温度。
五、《条例》的重点内容
1.适用范围
开封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建设管理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3.部门职责分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意见。
4.专项规划编制
编制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
审批程序,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要求,即应当遵循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文物保护、开封古城保护的要求。
5.相关规划衔接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道路、绿地、广场、河湖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并做好衔接。
6.差别管控
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差别管控。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工程建设;老城区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对不同建设项目类型实施差别管控。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豁免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7.流程管控
在建设项目关键审批环节实施的流程管控。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环节,并将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对具体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方式提出明确要求。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具体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六、《条例》的重点内容
1.参与单位的责任义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建设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查验,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
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同步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专篇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组织施工,对海绵城市设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
2.设施运营维护和保护
为保障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实际效果,《条例》设立了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和保护制度。
市政道路、广场、园林绿地、排水等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企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设施运营与维护规范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开展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信息数据库,健全运营维护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营维护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开展日常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确因城市管理、项目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公共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经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同意;挖掘、拆除、改动、占用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经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并承担海绵城市设施恢复、改建以及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法律责任追究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