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市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形象,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局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部门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下列人员:
(一)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在编在职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以下场合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
(一)公务办公;
(二)在市场、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
(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
(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以下场合可以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
(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
(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
(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
(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
(一)非公务时;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
(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应规范着装外,还应随身携带本人执法证件,并及时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如无特殊需要,应将执法记录仪佩戴于执法服装制定的佩戴位置或左肩上。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注重形象,举止文明,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以及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支队办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农业综合执法标志及配件。
第十四条 纪检组织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支队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队务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