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省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5月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2022 年度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填报人: 毕天雨 填报时间: 2022.5.23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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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0 |
||||||||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0 |
||||||||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0 |
||||||||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 (件) |
结案数 (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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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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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和 新消费 领域 |
小计 |
|||||||||
借 “保健”之 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
|
|
||||||
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 |
|
|
|
|
||||||
与近视防控产品、儿童化妆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
|
|
||||||
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
|
|
||||||
医疗美容、植发等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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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重要商品 和要素 市场 |
小计 |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
|
|
|
|
||||||
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农资产品行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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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 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抗疫防护用品、食品、日用品行为 |
|
|
|
|
||||||
仿冒企业名称字号的混淆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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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营销 环节 |
小计 |
|||||||||
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
|
|
|
|
||||||
涉税中介、房产中介等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
|
|
|
||||||
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 |
|
|
|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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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经济 领域 |
小计 |
|||||||||
网络“二选一 ”、流 量劫持、数据爬取等违法行为 |
|
|
|
|
||||||
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虚假宣传以及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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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
|
|
|
|
||||||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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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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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2 |
2 |
0 |
1.6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6月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2022 年度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填报人: 毕天雨 填报时间: 2022. 6 . 20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
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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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0 |
||||||||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0 |
||||||||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 (件) |
结案数 (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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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民生和 新消费 领域 |
小计 |
|||||||||
借 “保健”之 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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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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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与近视防控产品、儿童化妆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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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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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植发等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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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 和要素 市场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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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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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农资产品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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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 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抗疫防护用品、食品、日用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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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企业名称字号的混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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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销 环节 |
小计 |
|||||||||
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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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房产中介等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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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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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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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 领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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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二选一 ”、流 量劫持、数据爬取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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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虚假宣传以及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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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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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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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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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2 |
2 |
0 |
1.6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7月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2022 年度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填报人: 毕天雨 填报时间: 2022. 7 . 20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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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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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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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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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 (件) |
结案数 (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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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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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和 新消费 领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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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保健”之 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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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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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视防控产品、儿童化妆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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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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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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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植发等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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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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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 和要素 市场 |
小计 |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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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农资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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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 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抗疫防护用品、食品、日用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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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企业名称字号的混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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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销 环节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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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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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房产中介等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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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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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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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 领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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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二选一 ”、流 量劫持、数据爬取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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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虚假宣传以及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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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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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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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
3 |
0 |
3 .6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9月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2022 年度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填报人: 毕天雨 填报时间: 2022.9. 20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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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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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0 |
||||||||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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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 (件) |
结案数 (件 )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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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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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和 新消费 领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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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保健”之 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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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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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视防控产品、儿童化妆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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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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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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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植发等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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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 和要素 市场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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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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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农资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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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 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抗疫防护用品、食品、日用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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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企业名称字号的混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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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销 环节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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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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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房产中介等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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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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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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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 领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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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二选一 ”、流 量劫持、数据爬取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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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虚假宣传以及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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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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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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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
3 |
0 |
3 .6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11月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2022 年度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填报人: 毕天雨 填报时间: 2022. 11 . 21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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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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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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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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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 (件) |
结案数 (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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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 |
4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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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和 新消费 领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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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保健”之 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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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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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视防控产品、儿童化妆品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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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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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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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植发等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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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 和要素 市场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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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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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农资产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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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 区,生产、销售仿冒混淆抗疫防护用品、食品、日用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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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企业名称字号的混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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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销 环节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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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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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中介、房产中介等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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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跟帖评论、测评结果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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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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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 领域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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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二选一 ”、流 量劫持、数据爬取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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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虚假宣传以及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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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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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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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
3 |
0 |
3 .6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总结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
工作总结
2022年以来,市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紧紧围绕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围绕网络交易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工作重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开封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工作部署,要求执法人员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职责定位,并结合开封市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办案能力
市局反不正当竞争科下发《关于印发《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指导》的通知、转发省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各单位要紧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办各种经济违法案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截止目前,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4起,罚没款4.5万元。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守法意识
2022年以来,我局以执法工作的推进为依托,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宣传力度,为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执法带动普法,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报刊报纸等的宣传作用,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督促经营者 懂法守法,诚信经营。畅通举报渠道,注意发挥经营者维权的积极主动性,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力度,拓宽监管视野和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科
2022年12月20日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鼓楼区维康食品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鼓楼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 鼓 市监 处字 〔 202 2 〕 20 号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维康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维康食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 2 410204MA9GUGC79K
经营场所 : 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中段 136 号
负责人: 王兵兵
当事人自 2022 年 3 月 24 日通过网络下单定做了 10 个关于 “ 八零益原浆 ” 的宣传展架,费用 429.6 元。 商品 “ 八零益原浆 ” 名称为八零益原浆水溶性膳食纤维, 根据其产品包装盒显示其 属于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在 其展架上宣传内容有 “ 肠道闹脾气 多半是菌群失衡了 肠道不适便秘、腹泻,生活不规律抵抗力低下 饮食不规律肠道虚弱,小肚子多一圈皮肤粗糙长痘 八零益原浆 养活肠道益生菌,调节肠道菌群,维护健康肠道微生态 ” 、 “ 长期大便臭、大便干腹胀,不消化 , 八零益原浆,优质水溶性膳食纤维,不受温度、酸碱度影响,直达肠道,促进有益菌繁殖,增加活性,促进肠蠕动,轻松排便、 “70% 以上的免疫力在肠道 经常感冒、发烧、抵抗力差 选择八零益原浆,改善胃肠道功能 增强肠道免疫屏障 ” 、 “ 八零益原浆的排毒机理 排外毒:通过其排便功能,快速排除结肠内的食物残渣,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宿便在肠道 中的停留时间而引起的慢性中毒 排内毒:通过快速繁殖益生菌抑制有害菌生长,从而减少内毒素的产生 ” 、 “ 无所畏惧 健康生活 怕便秘 喝八零益原浆 怕腹泻 怕口臭 怕积食喝八零益原浆 怕胀气 拍生病 怕肥胖 怕长痘 喝八零益原浆 ” 等宣传有保障人体健康、预防疾病的宣传用语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3 、 2022 年 4 月 2 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的事实;
4 、 2022 年 4 月 11 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的事实;
5 、图片张 8 张,证明当事人宣传食品的展架信息,宣传内容为违法虚假宣传信息;
6 、 “ 八零益原浆 ” 包装盒一份,证明该商品为食品;
7 、交易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宣传展架的时间及宣传时间较短;
8 、展架销毁图片,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 的事实;
9 、减轻处罚申请,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请求减轻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 由 当事人签 字(盖 章 ) 证明其真实性。
本局于20 2 2 年 4 月 1 3 日 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 听证 告知书( 汴 鼓市监 处 听 告 字〔20 2 2 〕 3 041301 号),在法定期限内 当事人 未提出 陈述 、 申辩 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 宣传食品是使用了涉及疾病预防、保障人体身体健康的宣传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 。
在对上述行为 进行调查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工作,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之处,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销毁违法宣传展架,没有引发其他危害后果 ,情节轻微, 宣传在其店内宣传区域小, 违法 宣传 时间较短, 同时 考虑到疫情给经营者经营造成较大困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 18610157400000165 ),交款前先到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凭交款通知书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 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 2 年 4 月 21 日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河南传舍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鼓 市监 处字 〔 2022 〕 21 号
当事人: 河南传舍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河南传舍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11MA44R86R6T
经营场所: 开封市鼓楼区包公湖南路 41 号 1 层 6 号
法定代表人: 冷杰
成立日期: 2018 年 01 月 04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独资 )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休闲健身活动;预包装食品销售;停车场服务;会议服务。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宣传其酒店,在其官方网站的“关于我们”菜单里面介绍酒店住宿信息,使用“开封鸿熹传舍旅宿【开封第一生活美学旅宿,住上一次几番回顾】”、“我们设置了开封第一真素食餐厅,种子素食 种下一颗美好健康种子。 ” 宣传用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3 、 2022 年 3 月 2 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的事实情况;
4 、 2022 年 3 月 8 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宣传的事实情况;
5 、当事人官网网页截图张 5 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的事实;
6 、 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站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网站已经整改的事实;
7 、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证明请求减轻处罚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两份及当事人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证明当事人网站违法宣传整改情况及因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证明其真实性。
本局于20 22 年 5 月 18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汴鼓市监处听告 字〔20 22 〕 3 051701 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使用 “ 第一、第一真 ” 宣传用语,并无事实依据,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在对上述行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之处,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举证,及时整改违法宣传网页,没有引发其他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二十五条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2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 18610157400000165 ),交款前先到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凭交款通知书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26 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相国寺市场极速舞蹈工作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鼓 市监 处字 〔 2022 〕 28 号
当事人: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市场极速舞蹈工作室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92410200MA46H285XK
经营场所:开封市鼓楼区寺后街 1 号振河商业城四区五楼西厅部分场地
经营者:许志勇
成立日期: 2019 年 3 月 29 日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 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开封市鼓楼区寺后街振河商业城四区 1 楼电梯口发布有 JS 舞蹈全国连锁开封分校的宣传图片,该宣传图片上含有 “CCTV 指定优选品牌 ” ,会让消费者造成误解 JS 舞蹈为 CCTV 的指定优选品牌,混淆和 CCTV 有特定联系,而实际上, JS 舞蹈和 CCTV 并无关系,当事人也无任何和 CCTV 有关系的证明,当事人制作该宣传图费用为 9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
2 、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3 、现场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4 、现场检查照片 3 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总部宣传图原图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6 、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制作费用收据 1 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宣传的费用;
7 、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口修改后宣传图片 1 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案件交办书 1 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及案件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证明其真实性。
本局于 20 22 年 6 月 24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汴鼓市监处听告 字〔 20 22 〕 3 062401 号) ,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开封市鼓楼区寺后街振河商业城四区 1 楼电梯口的宣传图上宣传有 “ CCTV 指定优选品牌 ”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之规定,属于实施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9000 元整(玖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 18610157400000165 ),交款前先到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技股开具缴款通知书,凭交款通知书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7 月 11 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祥符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祥市监罚决字〔202 2 〕 20 号
当事人:开封市祥符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2MA467NLE9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时志国
因当事人涉嫌 在该公司的宣传页上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我局于202 2 年 1 月 19 日 经领导批准 立案调查, 并指派 魏成启、 张建辉负责调查此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月19日依职权到开封市祥符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发现有宣传彩页,宣传彩页的内容为“大山外语。华中地区K12交易首家新三板上市机构、河南省英语辅导领导者”等内容。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出具不了这些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表示显得当事人公司比较有实力,能够让消费者更加信赖当事人公司,占领市场份额,提高收入,才在宣传彩页上标注了这些内容,当事人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教育普法以后,在2022年1月19日当即对违法宣传彩页进行了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一份 ,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 、 现场照片 4张 ,证 实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5、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 证 实 当事人 对其 违法 行为的认识;
6、当事人宣传彩页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执法人员亮明执法证件的照片1张,证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检查的事实 。
8、当事销毁宣传彩页的照片一张,证实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 2 年 1 月 24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祥市监罚告字〔202 2 〕第 2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 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为 2.1.3的从轻裁量等级: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之规定, 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裁量等级为从轻 。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事实,将涉嫌虚假宣传的彩页主动进行了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 除 责令 当事人停止 虚假宣传 外, 并减轻处罚如下 :
罚款 壹万 元 ( 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支行(户名: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国库股,账号:100211183170010001,地址: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中段)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