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坚持党对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制定、修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20.落实“1543”政府立法机制,突出急需先立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6).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地方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推进“小快灵”“小切口”制度建设的探索实践,不断提高地方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7).加大重要制度建设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评估。
(8).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达到100%。
21.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2.实现本地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实现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平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