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全部人员编制的80%。
38.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组织有力,运转顺畅。